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明”)诉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泰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做出二审判决(“华明诉泰普二审”)[1],根据判决,当事人之间因专利侵权纠纷订立的《调解协议》如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商业活动中,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合作非常常见,但是即使是平等协商的商业安排,如果超出了反垄断法的限度,也可能被认定无效。近期的众多案件中,我们注意到法院及执法机构开始更积极地审查商业合作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问题。我们将结合“华明诉泰普二审”案等近期国内外案件,探讨竞争者之间常规合作模式中潜在的横向垄断风险,帮助企业扫清商业不确定性,提高反垄断合规能力。
对“华明诉泰普二审”案的观察
在该案中,华明与泰普均为变压器开关产品的经营者。双方在年就涉及无励磁分接变压器开关产品的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华明除保有一种类型无励磁分接变压器产品的生产外,其他的变压器开关产品均委托泰普代工生产;(2)华明应为泰普参股公司做海外市场代理销售,承诺不在海外市场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同类变压器开关产品;(3)对于委托泰普生产的变压器开关产品价格,华明应先落实泰普产品本体价格再自行决定报价,且就替代进口开关及特种开关,如果一方告知另一方价格,被告知方成交价不得低于主动告知方。《调解协议》同样辅以信息联络、违约惩罚等手段进行约束。
华明以《调解协议》有效性存在异议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一审法院以“《调解协议》是为避免专利侵权纠纷再次发生而订立,不具有垄断属性”为由驳回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在二审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调解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该《调解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要点包括:
竞争关系: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