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
迁安市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建昌营镇的两家牙科“诊所”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两家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却开展了口腔诊疗活动。
70岁老人开“诊所”,无证怎能“发挥余热”?
该“诊所”玻璃窗上贴有“镶牙拔牙、矫正治牙”红色字样,内有一名患者正在牙椅上接受治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内有牙椅一台,治疗盘上摆放着检查用的镊子、口腔镜、石膏、补牙材料、樟脑苯酚溶液、碘伏等物品。诊所内一操作台上摆放有正在制作的牙膜2个、打磨钻1个、已开封的利多卡因注射液2支、石膏材料等用具。涉事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事人宓某某现场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生执业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
自家门房开“牙科”,仅为“方便”亲戚说不过!
另一家“牙科诊所”位于自家一侧门房,内有牙椅1台,木质桌子1张,上面摆有已开启的注射器2支、注射器内有不明液体、利多卡因注射液半瓶、已开封的牙科诊疗盒、镊子若干、齿科印模材料等物品。最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封和摆放的利多卡因注射液已经超过了有效期。
经过初步调查询问,当事人万某某未经过医学相关专业培训,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该涉事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万某某一直强调自己并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只是给亲戚朋友提供个方便。但对于开封的药品及已开封的牙膜材料无法解释清楚。
监督执法人员:上述两家诊所因涉嫌无证行医被立案调查,涉嫌诊疗的药品及器械采取异地保存形式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张贴公告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后续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别小看牙科诊所,也不是谁想开就能开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并且,牙科诊所也是有设置标准的。
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中对“口腔诊所”的相关要求: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人:王志永王芳
审稿人:王志永
编辑人: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