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能
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6中国
目前,防晒化妆品在中国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规定了27种化妆品准用防晒剂,如表8所示。
表8中的防晒剂可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规定的限量和使用条件下加入到其他化妆品产品中。但仅为了保护产品免受紫外线损害而加入到非防晒类化妆品中的其他防晒剂不受此表限制,但其使用量须经安全性评估证明是安全的。另外,当二氧化钛用作防晒剂又用作着色剂时,防晒类化妆品中该物质的总使用量不应超过25%。
7中国台湾
防晒化妆品在中国台湾地区一般按照含药化妆品进行监管,需要办理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后方可出口到中国台湾地区。但值得注意的是,卫署药字第号修正了化妆品中含二氧化钛成分管理规定,即使用二氧化钛(纳米材料除外)且在符合原基准之限量(25%以下)范围内,由含药化妆品改以一般化妆品管理,无须另行申请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原领有之该含药化妆品许可证,其有效期届满,无须向本署办理展延手续。与此同时,将二氧化钛从《含药化妆品基准》中防晒剂清单中删除。目前,《含药化妆品基准》中防晒剂清单共49项,具体见表9。
表9中防晒剂用作化妆品本身之保护剂,而非作为防晒剂用途,且未标示其效能者,以一般化妆品管理。年10月,“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了年8月化妆品检验不合格产品公开资讯表,某品牌6款防晒霜因使用了表8中的防晒剂但未办理含药化妆品登记,所以被认定为“非许可证持有厂商输入之产品”。并指出,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含药化妆品的,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没收销毁其妨害卫生的物品。所以相关企业应了解中国台湾地区关于防晒产品及其防晒剂的具体要求,以免被处罚。
8对比与讨论
表2~9分别列出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盟、中国允许使用的防晒剂清单,其中欧盟29项、美国16项、加拿大20项、澳大利亚30项、东盟29项、中国台湾地区50项(包括二氧化钛)、中国27项。显而易见,中国台湾地区的防晒剂数量最多;而美国的防晒剂少之又少,这虽方便监管,但却对企业的产品研发有所限制。
上述国家或地区发布的防晒剂清单的共同点主要是:均可使用二氧化钛且浓度也相同;均可使用氧化锌、二苯酮-3、胡莫柳酯、二甲基PABA乙基己酯、奥克立林、水杨酸乙基己酯、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等;除欧盟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纳米材料的二氧化钛和氧化锌均未列入清单。
当然,各地规定存有很多差异性,主要是:
1)同一种防晒剂,其INCI名称并不相同;
2)部分成分已在欧美禁用,但在中国仍可使用。例如,3-亚苄基樟脑已被欧盟禁用,但目前东盟、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仍在使用;
3)部分成分虽均可使用,但限制条件不一。例如,氧化锌在澳大利亚的使用无限量,而在中国台湾地区的限用浓度为2%~20%,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为25%;二苯酮-3在欧盟的限用浓度为6%(原为10%),应标示警示语,但有例外情况,而在中国的限用浓度为10%,标示警示语时无例外情况;
4)防晒剂的监管方式不一,如含二氧化钛的防晒产品在加拿大属于自然健康产品;但在中国台湾地区属于一般化妆品。
防晒剂要求的差异性对企业出口造成很大障碍,因此,企业在出口之前应先了解相应国家或地区关于防晒剂的要求,确保配方以及标签满足要求。另外,建议监管机构多开展法规培训,提供企业了解国内外法规的平台,以便更好地满足相应出口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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