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禁毒法,拒绝毒品,珍爱生命从你我做起

学习禁毒法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法律知识

  毒品在日常生活中特指被人类当做嗜好品所滥用的功能性药物,多为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因滥用这类药品会害身心健康,所以中文称之为毒品。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种麻醉药品和种精神药品。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吸毒的方式:(1)吸入①烟吸②烫吸③鼻嗅(鼻吸)(2)口服(3)注射(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

二、分类

1、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了六大类。

三、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

(一)传统毒品(主要是一些天然制品和半合成毒品,主要分七类有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

1、鸦片

俗称大烟,是罂(ying)粟果实中流出的乳液经干燥凝结而成。因产地不同而呈黑色或褐色,味苦。生鸦片经过烧煮和发酵,可制成精制鸦片,吸食时有一种强烈的香甜气味。吸食者初吸时会感到头晕目眩、恶心或头痛,多次吸食就会上瘾。

2、吗啡(Morphine)

是从鸦片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生物碱,为鸦片含量10%左右,为无色或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镇痛、催眠、止咳、止泻等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欣快感,比鸦片容易成瘾。长期使用会引起精神失常、谵妄和幻想,过量使用会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历史上它曾被用做精神药品戒断鸦片,但由于其副作用过大,最终被定为毒品。

3、海洛因(Heroin)

化学名称“二乙酰吗啡”,俗称白粉,它是由吗啡和醋酸酐反应而制成的,镇痛作用是吗啡的4—8倍,医学上曾广泛用于麻醉镇痛,但成瘾快,极难戒断。长期使用会破坏人的免疫功能,并导致心、肝、肾等主要脏器的损害。

注射吸食还能传播艾滋病等疾病。历史上它曾被用做精神药品戒断吗啡,但由于其副作用过大,最终被定为毒品。海洛因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是我国目前监控、查禁的最重要的毒品之一。

4、大麻(Cannabis)

桑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分为有毒大麻和无毒大麻。无毒大麻的茎、杆可制成纤维,籽可榨油。有毒大麻主要指矮小、多分枝的印度大麻。大麻类毒品主要包括大麻烟、大麻脂和大麻油,主要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大麻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麻醉作用,吸食后产生欣快感,有时会出现幻觉和妄想,长期吸食会引起精神障碍、思维迟钝,并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

5、杜冷丁

即盐酸哌替啶,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为白色结晶性粉末,味微苦,无臭,其作用和机理与吗啡相似,但镇静、麻醉作用较小,仅相当于吗啡的1/10—1/8。长期使用会产生依赖性,被列为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

6、古柯

古柯是生长在美洲大陆、亚洲东南部及非洲等地的热带灌木,尤为南美洲的传统种植物。古柯树株高1.5—3米,生长周期为30—40年,每年可采摘古柯叶3—4次。古柯叶是提取古柯类毒品的重要物质,曾为古印第安人习惯性咀嚼,并被用于治疗某些慢性病,但很快其毒害作用就得到科学证实。从古柯叶中可分离出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可卡因。

7、可卡因(Cocaine)

可卡因是从古柯叶中提取的一种白色晶状的生物碱,是强效的中枢神经兴奋剂和局部麻醉剂。能阻断人体神经传导,产生局部麻醉作用,并可通过加强人体内化学物质的活性刺激大脑皮层,兴奋中枢神经,表现出情绪高涨、好动、健谈,有时还有攻击倾向,具有很强的成瘾性。

此外,传统毒品还有可待因、那可汀等。

(二)新型毒品

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新型毒品源于日本,年,日本一位化学家首次合成了后来被称之为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在二战期间,甲基苯丙胺作为抗疲劳剂在士兵中广为使用。目前在我国流行滥用的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中国每年被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吞食的社会财富以百亿计。

1、冰毒

化学名为甲基苯丙胺(又名去氧麻黄碱或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属联合国规定的苯丙胺类毒品。主要来源是从野生麻黄草中提炼出来的麻黄素。源于日本,二战后,日本将其军队中库存的苯丙胺类药物投放市场,造成50年代的首次滥用大流行。60年代一些欧、美国家,主要在夜总会、酒吧、迪厅、舞厅中滥用这类毒品。90年代后,以冰毒、摇头丸为代表的“舞会药”在全球范围形成流行性滥用趋势,滥用群体从早期的摇滚乐队、流行歌手和一些亚文化群体蔓延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的社会各阶层。年首先发现由台湾毒贩进入我国沿海地区制造、贩运出境的"冰"毒案件。"冰"毒的形状为白色块状结晶体,易溶于水,一般作为注射用。长期使用可导致永久性失眠,大脑机能破坏、心脏衰竭、胸痛、焦虑、紧张或激动不安,更有甚者会导致长期精神分裂症,剂量稍大便会中毒死亡。所以说,"冰"毒被称为"毒品之王"。“麻谷”是泰语的音译,实际是缅甸产的“冰毒片”,其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外观与摇头丸相似,通常为红色、黑色、绿色的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滥用方式:口服、鼻吸。

2、摇头丸

传统的摇头丸,是指由致幻性苯丙胺类化合物所构成的毒品.MDMA,即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A,即3,4-亚甲二氧基安非他明;MMDA,即3-甲氧基-4,5-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等等.

摇头丸外观为圆形,方形等形状的片剂,呈白色,灰色,粉色,蓝色,绿色等多种颜色.这类毒品具有明显的中枢致幻,兴奋作用.在我国,因吸毒者滥用后会随着音乐剧烈地摆动头部而得名"摇头丸".多用吸入和口服法。

我国目前缴获的摇头丸多是混合型的,经检验,犯罪分子在传统的摇头丸中添加了冰毒,麻黄素,氯胺酮,咖啡因,大大加大了它们相互的毒性作用.

吸食摇头丸,经常处于幻觉,妄想状态,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出苯丙胺精神症状,酷似精神分裂症.同时,也会发生其它滥用药物感染合并综合症,包括肝炎,细菌性心内膜炎,败血症,性病和艾滋病等.

3、K粉

“K粉”的化学名称叫“氯胺酮”,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在医学临床上一般作为麻醉剂使用。年,我国公安部将其明确列入毒品范畴。K粉的吸食方式为鼻吸或溶于饮料后饮用,能兴奋心血管,吸食过量可致死,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K粉成瘾后,在毒品作用下,吸食者会疯狂摇头,很容易摇断颈椎;同时,疯狂的摇摆还会造成心力、呼吸衰竭。吸食过量或长期吸食,可以对心、肺、神经都造成致命损伤,对中枢神经的损伤比冰毒还厉害。此外,易让人产生性冲动,所以又称为“迷奸粉”或“强奸粉”。

3、咖啡因

咖啡因是化学合成或从茶叶、咖啡果中提炼出来的一种生物碱,是一种中枢神经兴奋剂,能够暂时的驱走睡意并恢复精力,临床上用于治疗神经衰弱和昏迷复苏。大剂量长期使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引起惊厥、心律失常,并可加重或诱发消化性肠道溃疡,甚至导致吸食者下一代智能低下、肢体畸形,同时具有成瘾性,停用会出现戒断症状。有咖啡因成分的咖啡、茶、软饮料及能量饮料十分畅销,因此,咖啡因也是世界上最普遍被使用的精神药品。咖啡因在许多植物中都能够被发现,作为自然杀虫剂,它能使吞食含咖啡因植物的昆虫麻痹。人类最常使用的含咖啡因的植物包括咖啡、茶及一些可可。其他不经常使用的包括一般被用来制茶或能量饮料的巴拉圭冬青和瓜拿纳树。两个咖啡因的别名:马黛因和瓜拿纳因子就是从这两种植物演化而来。

世界上最主要的咖啡因来源是咖啡豆(咖啡树的种子),同时咖啡豆也是咖啡的原料。咖啡中的咖啡因含量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咖啡豆的品种和咖啡的制作方法,甚至同一棵树上的咖啡豆中的咖啡因含量都有很大的区别。

茶是另外一个咖啡因的重要来源,每杯茶的咖啡因含量一般只有每杯咖啡的一半,决定于制茶的强度。特定品种的茶,例如红茶和乌龙茶,比其他茶的咖啡因含量高。茶含有少量的可可碱以及比咖啡略高的茶碱。茶的制作对于茶有很大影响,但是茶的颜色几乎不能指示咖啡因的含量。日本绿茶的咖啡因含量就远远低于许多红茶,例如正山小种茶,几乎不含咖啡因。

由可可粉制的巧克力也含有少量的咖啡因。巧克力是一种很弱的兴奋剂,主要归因于其中含有的可可碱和茶碱。一条典型的28克牛奶巧克力与脱咖啡因咖啡的咖啡因含量差不多。

咖啡因也是软饮料中的常见成分,例如可乐、红牛、乐虎等,这些饮料中的咖啡因来源于它们所用的原始成分或由脱咖啡因咖啡所得的添加剂,也有是通过化学合成的。瓜拿纳,很多能量饮料的基本成分,含有大量的咖啡因及少量的可可碱。

4、三唑(zuo)仑

又名海乐神、酣乐欣,淡蓝色片。是一种强烈的麻醉药品,口服后可以迅速使人昏迷晕倒,故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无色无味,可以伴随酒精类共同服用,也可溶于水及各种饮料中。是国家严格控制处方药。

吸食反应:药效比普通安定强45-倍,服用5-10分钟即可见效,用药2片致眠效果可以达到六小时以上,昏睡期间对外界无任何知觉。服用后还使人出现狂躁、好斗甚至人性改变等情况。

由于三唑仑的催眠、麻醉效果远远高于安定片等其它精神药品,长期服用极易导致药物依赖,因此不法分子常利用其实施抢劫、强奸等不法活动。

5、其他新型毒品

(1)氟硝安定

性状:属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俗称“十字架”。

吸食反应:镇静、催眠作用较强,诱导睡眠迅速,可持续睡眠5-7小时。氟硝安定通常与酒精合并滥用,滥用后可使受害者在药物作用下无能力反抗而被强奸和抢劫,并对所发生的事情失忆。氟硝安定与酒精和其它镇静催眠药合用后可导致中毒死亡。

(2)麦角乙二胺(LSD)

性状:纯的LSD无色、无味,最初多制成胶囊包装。目前最为常见的是以吸水纸的形式出现,也有发现以丸剂(黑芝麻)形式销售。

吸食危害:LSD是已知药力最强的致幻剂,极易为人体吸收。服用后会产生幻视、幻听和幻觉,出现惊惶失措、思想迷乱、疑神疑鬼、焦虑不安、行为失控和完全无助的精神错乱的症状。同时会导致失去方向感、辨别距离和时间的能力,因而可以导致身体严重受伤和死亡。

在台湾及香港也有以黑色砂粒状小颗粒(状似六神丸)方式呈现,叫作一粒砂、黑芝麻、蟑螂屎等名称。

由于食用这种黑色、小如细沙的“黑芝麻”毒品以后,听到节奏强烈的音乐就会不由自主地手舞足蹈,药效长达12个小时,故又称作“摇脚丸”。

(3)γ-羟丁酸(GHB)

性状:又称“液体迷魂药”或“G”毒,在香港又叫做“fing霸”、“迷奸水”,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

吸食反应:使用后可导致意识丧失、心率缓慢、呼吸抑制、痉挛、体温下降、恶心、呕吐、昏迷或其他疾病发作。特别是当与苯丙胺类中枢神经兴奋剂合用时,危险性增加。与酒精等其他中枢神经抑制剂合用可出现恶心和呼吸困难,甚至死亡。

吸食危害:吸食者服用后可出现性欲增强的特点并产生快速睡意,苏醒后会出现短暂性记忆缺失,即对昏迷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无记忆,常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强奸。

4)迷幻蘑菇

性状:多为粉红色片剂,其迷幻成分主要由一种含毒性的菌类植物“毒蝇伞”制成。“毒蝇伞”生长在北欧、西伯利亚及马来西亚一带,属于带有神经性毒素的鹅膏菌科,含有刺激交感神经、与迷幻药LSD有相似的毒性成分。

吸食反应:药力持久,有吸食者称比摇头丸、K粉更强烈。吸食后即会出现健谈、性欲亢进等生理异常反应。

吸食危害:过量吸食会出现呕吐、腹泻、大量流汗、血压下降、哮喘、急性肾衰竭、休克等症状或因败血症猝死。心脏有问题的人服用后可导致休克或突然死亡。

除以上常见的类型以外,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例如浴盐、神仙水、止咳水、阿拉伯茶等等。

三、毒品的特征

毒品种类繁多,但一般来说,毒品都有四个共同的特征:

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1、不可抗力,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性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脱瘾症状);

2、连续使用有不断加大剂量的趋势;

3、非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

4、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危害后果。

国际上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而且禁毒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多年来,我国政府以“禁绝毒品”为根本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对防范毒品危害、遏制毒品蔓延到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年12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年6月1日起施行。

四、预防青少年吸毒

(一)吸毒对青少年的危害

1、对青少年身体健康的危害

不同的毒品摄入体内,都会产生毒副反应和戒断症状,会导致体内重要系统及器官受损,一些疾病则会乘虚而入。如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脏及肾脏功能衰竭、各种皮肤病、脑损害、中毒性精神病等。当一个人吸毒成瘾后(海洛因甚至只吸一次就可以成瘾),一旦中止使用便会产生下列多种身体上的不适,如肌肉疼痛、腹痛、流泪、流涕、焦虑、失眠等戒断症状(脱瘾症状),使用者无法从精神上和身体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大剂量使用海洛因后还可以引起呼吸衰竭致死,经注射吸毒感染的比例居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首位。

2、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长期吸毒可以使吸毒者沉湎于虚幻的自我体验中而不能自拔,丧失对人际交往的兴趣,丧失对生活的热爱,在精神上越来越堕落,成为毒品的奴隶。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学习对他们来说再也没有意义,支撑他们空空驱壳的唯一目的便是设法获得毒品。当没有钱购买毒品时,就会不择手段地去偷、去抢、去卖淫,他们极易铤而走险。毒品扭曲了人的灵魂。使上瘾者人格低下,丧失了人起码的尊严,甚至走上贩毒,抢劫、杀人等犯罪道路。不仅危害家庭和社会,甚至出现残害亲人的家庭悲剧。

(二)预防措施

1、首先了解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诱骗青少年吸毒的手段

(1)初吸“免费”。贩毒分子第一个手段就是设法和青少年特别是那些逃学、辍学的学生套近乎,进而“免费”送给毒品,引诱他们吸毒。

2)宣称吸毒“快乐”。

当前毒贩拉拢青少年吸毒时,说什么吸毒感觉好,吸毒快乐,他们的中的毒品种类非常多,其外表与普通的药丸、药片、胶囊、药剂、药粉极相像,青少年千万莫被误导而上当。

(3)“朋友”引诱。

无论在校内或校外结交的朋友,只要在交往甚密的人中有一个吸上毒,其他人往往很容易受到感染而吸毒。因此青少年应坚决不与吸毒人交友。

(4)宣称吸毒能“解乏提神”。

这是毒贩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欺骗手段。青少年学生勿不可亲信,以免上当。

(5)宣称吸毒能“治病”。

所谓的“治病”,正是毒贩的一个卑鄙手段,许多青少年就是被这些鬼话拉下水的。

(6)宣称吸毒是当前时髦时尚,炫耀身份和财富的形式。

(7)宣称吸毒可能“减肥”

“减肥”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不法分子拉拢青少年下水的罪恶借口。切莫相信所谓“减肥”等的鬼话。

(8)乘人之危,拉人下水。

家庭无温暖,上进心不强,就有可能被坏人引诱、拉下水。

2、抵制毒品的方法

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的法制教育。

(1)从思想上真正认识毒品的危害,形成全社会、全校、全体同学坚决反对毒品危害的氛围,让大家共诛之,共讨之,使贩毒分子和吸毒者不能接近我们。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中小学生应该明白,你们是国家的主人,责任重大,要集中一切精力,搞好学习,要抵制毒害等一切腐朽的东西,并立志要在你们手里消灭这些丑恶的东西。

(3)克服不良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一定要有益于身心健康发育,有益于自己形成高尚的人格,有益于自己学习成才,有益于社会。

(4)要与好人交友。好的朋友有助于搞好学习,积极争取进步,但如果与坏人交朋友,就很容易被诱惑而参与偷、抢、吸毒等违法活动。所以,交朋友,一定要慎重!

3、当有人教唆吸毒时切不可掉以轻心

(1)坚决拒绝吸毒,坚决不吸第一口。

(2)依法同教唆吸毒的违法分子作斗争。我们要依据法律,自觉地与教唆青少年吸毒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当发现有贩毒、吸毒分子教唆你吸毒时,或在你的周围有贩毒、吸毒的丑恶现象,你应该勇敢、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或学校老师报告。

4、正真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学校应该让学生树立一下“四个意识”和构筑“三道防线”。

帮助学生

1、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意识、“吸毒成瘾,很难戒断”的意识、“吸毒违法,贩毒犯罪”的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帮助学生

树立巩固心理防线、行为防线和思想防线。

5、发现有人吸毒、贩毒时,向学校报告或拨打报警。

生活中做到防毒四点:(1)不听人蛊惑,不受人引诱;(2)不与吸毒者,贩毒者为伍;(3)不接受有吸毒劣迹的送的香烟、饮料等;(4)远离毒品。

  禁毒法律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我国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四)《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五)《强制戒毒办法》

走私毒品罪:

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克以上不满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1)依照《刑法》第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克以上不满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处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克以上不满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

1.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

  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

  二类:(9)三氯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哌啶(20)高锰酸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

  本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本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禁毒法律法规小常识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

  在吸毒者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青少年的比例最高。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判别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品的侵袭,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因此,对青少年进行远离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赞赏

长按







































北京哪个专家治疗白癜风好
北京中科医院曝光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zhangnaoa.com/znyp/74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