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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年第87号)和《关于19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年第81号),其中2个批次产品系在我省国家化妆品抽检中发现并上报。我局要求有关地市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现将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周口市太康县吴占营商店经营的2批化妆品进行了抽样:1.爱诺美白防晒霜SPF30+/PA+++(标称生产企业:(中外合作)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J/B03:24/:03:24”),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批件标识的防晒剂:二苯酮-4、二苯酮-3、水杨酸乙基己酯”;2.爱自己防晒套盒(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YOUXI/2020”),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抽样检验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1.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2.没收违法所得元;3.并处罚金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周)食药监妆罚[]14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已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
年11月5日
《全民健康》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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